「無痕山林」原則在不同的情況和場合會有不同的應用方式,以下列出了一些本港常見的熱門戶外活動。只要進行活動時遵守到各自的守則,便能達致「無痕」的效果,令郊野環境長玩長有,下次舊地重遊時,仍然美境依舊。
香港法例第 96 章《林區及郊區條例》
任何人在林區、植林區或郊野範圍之內或附近非法生火或用火,即屬犯法,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25,000 元及監禁一年。
香港法例第 208A 章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》
任何人在非指定燒烤地點或露營地點生火或用火,亦屬違法,最高可處罰港幣 5,000 元及監禁一年。
香港法例第 208A 章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》
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切割、摘取或根除任何植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,以及挖出、開墾或擾亂土壤,即屬違法犯罪,可處罰港幣 2,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。
香港法例第 208A 章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》
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操縱任何動力驅動的模型船、動力驅動的模型飛機或動力驅動的模型車輛,即屬違法犯罪,可處罰港幣 2,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。
香港法例第 208A 章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》
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棄置任何廢物、紙張或廢料,即屬違法犯罪,可處罰港幣 2,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。